申请人:亳州五粮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3385号“年限原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经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并在销售区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广告宣传资料;产品检测报告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质量、工艺、窖藏时间等特点,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