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新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2653号“SHINING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9241号“时真SH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31559号“炫舞金SHINING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31560号“SHINING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42397号“SH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73317号“采亮SH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941087号“喜六椒椒粉 SH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586097号“炫音音乐 SH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