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铁道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5298号“旅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38552号“旅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00640号“旅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相同,整体含义相同,同时使用在广告、广告策划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