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酷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9043号“CUK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84176号“C-U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36400号“CU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84197号“秦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CUKTECH”和图形组合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字母“CUK”,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电池、电池充电器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整流器等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插头、插座和其它接触器(电连接)、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