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7148号“万家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22341号“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00652号“万家窗帘W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在行业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展会照片、宣传手册照片、室外宣传照片、网络销售截图、销售单、商标设计合同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窗帘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纺织品壁挂、纺织品手巾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万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席、人工草皮、地毯、非纺织品制壁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席、人工草皮、墙纸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