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沃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爱派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177613号“硅谷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硅谷笑”虽包含“硅谷”,但传统称谓的“硅谷”是指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电子工业基地,是世界最为知名的电子工业集中地。目前,“硅谷”已经泛化为世界各国半导体工业聚集区的代名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