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DINCEL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499号“BE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6995号“B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视觉效果、呼叫方式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将对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413398号“BEP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97989号“BEP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97988号“BEP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的1196995号“B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897984号“BEP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44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在第5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杀真菌剂、医用沐浴制剂、医用或药用化学制剂、药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剂、杀真菌剂、医用沐浴制剂、医用或药用化学制剂、药茶”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私人疗养院”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杀真菌剂、医用沐浴制剂、医用或药用化学制剂、药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私人疗养院”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