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菲格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6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99518号“TOP”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66318号“TOP INDUSTRIAL”商标、国际注册第1299674号“TOP CRAFT”商标、第1537943号“洋洋YOYO及图”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22370541号“TOP”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