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人(厦门)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8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55434号“万人”商标、第12415386号“万人助销团”商标、第9145704号“万人服饰”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