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净雪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3852号“JBC 净雪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845097号“J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8359号“净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760605号“净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从文字、外观及图形设计方式上完全不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随着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提高,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紧紧联系在了一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药用胶囊;医药制剂;眼药水;药茶;医用水蛭;栓剂;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头发增长剂;针剂;片剂;膏剂;药酒;减肥茶;医用营养食物;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敷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药物饮料;医用敷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JBC”与引证商标一“JB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净雪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净雪”,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