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1572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0229092号“M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5760765号“McQueen WALLPA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MCQUEEN”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Mqueen”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外文“McQueen”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化学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化妆品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建筑制图;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