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1708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4543023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MCQUEEN”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文“MCQUEEN”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电炊具;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次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