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422812号“长江20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44587号“长江CHANGJIANG RI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134号“长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139号“长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长江2000”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长江”,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