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优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9695号“冰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354782号“冰点;ICE POINT”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593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