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757631号“罗必润 ROPI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891509号“Oion及图”商标、第18400328号图形商标、第16198751号图形商标、第7660095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