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6614号“牛欄牌COW GATE樂童HAPPY K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85253号“一乐童”商标、第3541616号“童乐”商标、第12756961号“童乐”商标、第3541615号“童乐”商标、第3541613号“童乐”商标、第1546566号“童乐”商标、第11893905号“童乐”商标、第9610203号“小葡萄·萌萌 HAPPYKID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