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马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2558号“馬雲泵业 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077750号“云马 yun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涉及的0735类似群组“金属加工机械”商品的评审请求。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81849号“WHITEMA及图”商标、第12471902号“M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在除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0735类似群组“金属加工机械”商品的评审请求商品上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