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岑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0206号“三饭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944514号“三宅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30743号“三木一生SANMUY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76972号“三味一生 TRI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35999号“叁食壹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56569号“三品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06267号“三茶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345148号“三宅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736140号“叁食壹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核心字眼、含义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没有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三饭一生”与引证商标一“三宅一生”、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三木一生”、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三味一生”、引证商标四“叁食壹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三饭一生”与引证商标五“三品一生”、引证商标六“三茶一生”、引证商标八“叁食壹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核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五、六、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