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91524号“星期5来啦IT'S FRID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期5来啦IT'S FRIDAY及图 22491524

阅读:68889 2018-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一种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1524号“星期5来啦IT'S FRI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4359383号“星期五相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北京一种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1524号“星期5来啦IT'S FRI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4359383号“星期五相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35913号“最红星期五 交通银行信用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15305号“星期五 Fri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图片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星期5来啦”与引证商标一“星期五相声”、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最红星期五”、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星期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91524号“星期5来啦IT'S FRID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期5来啦IT'S FRIDAY及图 224915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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