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唯爱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2355号“GABY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