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永亮
申请人因第22316641号“叫个鱼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显著特征,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达到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叫个鱼头”指定使用在自助餐厅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