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祥生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企研企业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第22618338号“甄美假日Z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024087号“郑明现代物流ZM及图”商标、第14443437号“童游趣Family fun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