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丽水市天顺导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2日对第13463417号“HIWT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台湾地区最大的机械制造厂商和全球线性传动领域的领导厂商,其“HIWIN”商标经过广泛注册和长期使用宣传已在全球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与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密切关系。二、争议商标“HIWTN”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3333号“HIWIN”商标、第1307023号“HIWIN”商标、第6041215号“HIW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四、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及相关商标注册资料;
2、申请人官网资料;
3、销售使用资料、广告宣传资料;
4、参展资料;
5、媒体报道;
6、所获荣誉资料;
7、两岸领导人接见申请人董事长的资料
8、百度搜索关于“HIWIN”的搜索结果;
9、《法务通讯》总第60期;
10、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及网络搜索资料;
11、另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由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7类机器传动带、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升降机、马达驱动器、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所有,且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上述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争议商标之“HIWT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HIWIN”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且未产生明确区分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传动带、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升降机、马达驱动器、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关联性较高,属于密切关联的类似商品。加之,引证商标一至三标识独创性较强,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HIWIN”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机器联动机件等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