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肯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9248号“GE LIE 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720928号“GE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上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产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