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泰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7986号“成丰教育CHENGFENG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第7251536号“诚丰菜谱 CHENGFENGMENU”商标、第14250511号“诚丰集团 COMWELL COMWELL GROUP”商标、第17713506号“诚丰美术馆 CHENGFENG MUSEUM OF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内容、识别特征、以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应当认定为近似。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教学资料、书籍上的图片证据;服务协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