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凯泰结构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55632号“结构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及荣誉证书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结构洞”是指两个关系人之间的非重复关系,是在互联网经济体系下,延伸出来的重新定义人际关系的网络化社交体系。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结构洞”,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