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德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92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981262号“得玉旺及图”商标、第1999918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