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芳华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4272号“源山知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406653A号“源山一味”商标、第20101227号图形商标、第8004445号“康合瑞丽CAREREALY及图”商标、第13296208号“魏鑫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较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咖啡等上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源山知味”以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