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36661号“南香Nam He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香Nam Heong 22436661

阅读:133237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清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6661号“南香Nam He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66673号“南香苑”商标、第1455425号“金南香及图”商标、第4598596号“大南香DANANXIANG及…

  申请人:吴清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6661号“南香Nam He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66673号“南香苑”商标、第1455425号“金南香及图”商标、第4598596号“大南香DAN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南香”,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酒吧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36661号“南香Nam He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香Nam Heong 224366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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