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17114号“朱保国十三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朱保国十三香 21517114

阅读:141242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榆林市保国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7114号“朱保国十三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第20620594号“朱保国”商标所有人朱进平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

  申请人:榆林市保国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7114号“朱保国十三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第20620594号“朱保国”商标所有人朱进平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17114号“朱保国十三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朱保国十三香 215171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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