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榆林市保国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7114号“朱保国十三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第20620594号“朱保国”商标所有人朱进平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