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禹城市康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89180号“京荣牛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71590号“京皇牛二JINGHUANGNIUER”商标、第22765421号“京泰牛二”商标、第7426179号“牛二”商标、第20003361号“京牛二 陈酿白酒 浓香型白酒 保定金谷酒业有限公司 BAODINGJINGUJIUYEYOUXIAN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予以驳回,该商标已失效,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烧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