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国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7748号“M M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127138号“我的”商标、第3112406号“我的”商标、第8899717号“我的 WALTER”商标、第8083757号“歐米豆mine O及图”商标、第8921649号“MINE M”商标、第8083761号“歐米豆mine O及图”商标、第4018161号“我的”商标、第19939318号“我的”商标、第22264891号“我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经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九状态未定,鉴于其是否被驳回不影响本案结论,本案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IN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中的汉字“我的”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INE”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独立认读文字“mine”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咖啡饮料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汽水、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巧克力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