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30389号“Wo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ord 22730389

阅读:186481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邹华勇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慧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0389号“W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09281号“沃登Wond SLEEP ORGANIZ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较高…

  申请人:邹华勇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慧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0389号“W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09281号“沃登Wond SLEEP ORGANIZ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信息、淘宝页面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Wond”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罩、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床上用亚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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