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果立呈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明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340270号“快乐橙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4914号“快乐生长KUAILESHEGNZ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7209号“快乐成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40926号“快乐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形、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快乐橙长”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快乐生长”、引证商标二“快乐成长”、引证商标三“快乐橙香”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蔬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树木、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