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阜阳市肿瘤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9059号“阜阳市肿瘤医院 FUYANG CANCER HOSPITAL 194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023739号“NAN YANG TUMOUR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4472号“EHSA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若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