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三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3991号“顶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顶岗”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积极开发了“顶岗”网站,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顶岗”文字是一种劳动就业方式,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