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点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5376号“天天特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的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天天特价”构成,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无线电文娱节目、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上,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一般商贸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