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竹园村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信融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3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24664号“植趣ZQ PLANT.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9594928号“知趣ZQ ZHIQ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2、申请人合同及相关发票;3、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
1、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委将据此予以审理。
2、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上是否指定颜色一栏显示的内容为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ZQ”艺术化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英文“ZQ”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完全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