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怡海新世纪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4592号“怡海YIHAI EDUCTION BEIJING CHINA 199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36109号“怡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与“CHINA、北京”并无关系,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怡海及图”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CHINA”为中国国名,“BEIJING”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北京”的拼音,上述文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