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美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5958号“造字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造字专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当作商标来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上述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