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40723号“灸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灸管家 22240723

阅读:51668 2018-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绵阳强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0723号“灸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灸管家”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中的“灸”直接表示服务…

  申请人:绵阳强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0723号“灸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灸管家”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中的“灸”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其中“管家”起到修饰和强调的作用,综合使用可被消费者识别。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资料。

  我委认为,在第5类及第1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中的“灸”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治疗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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