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汉方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29146号“曹希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字“曹希平”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曹皓然先生的爷爷,申请人得到曹希平后人允许而申请注册“曹希平”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在实际使用中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是曹希平先生后人的证据(曹先生死亡证明、曹先生合影相片等);曹希平儿子曹涛出具的声明书;申请人产品图片及宣传推广情况;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
经审理查明:曹希平先生出生于中医世家,1990年被确定为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请人北京汉方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皓然、股东曹涛分别为曹希平先生的孙子和儿子,且曹涛作为曹希平先生的儿子已出具授权声明书同意本案申请人将“曹希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曹希平先生的后人,故申请人得到曹希平先生后人的允许将文字“曹希平”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