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07388号“恋酒贪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恋酒贪杯 23207388

阅读:76578 2018-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御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7388号“恋酒贪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具有特殊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恋酒贪杯”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御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7388号“恋酒贪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具有特殊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恋酒贪杯”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将其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207388号“恋酒贪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恋酒贪杯 232073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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