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37267号“三亚华宇旅业 SANYA HUAYU TOURIS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亚华宇旅业 SANYA HUAYU TOURISM 19837267

阅读:96364 2018-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37267号“三亚华宇旅业 SANYA HUAYU TOUR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9561502号“华宇实业 HUAYU INDUSTRY及图”商标已经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其不再构…

  申请人: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37267号“三亚华宇旅业 SANYA HUAYU TOUR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9561502号“华宇实业 HUAYU INDUSTRY及图”商标已经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第9439497号“华宇集团 HUAYU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在判断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时除应考虑商标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商品是否类似,还应在此基础上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与主观意思表示等因素。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上存在一定差别,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该同意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委予以认可,故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商标“三亚华宇旅业 SANYA HUAYU TOURISM”中的文字“三亚”仅起标志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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