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34437号“华创视讯hi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创视讯hitry及图 22734437

阅读:96980 2018-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华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4437号“华创视讯hi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143137号“华创视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29127号“华视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

  申请人:浙江华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4437号“华创视讯hi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143137号“华创视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29127号“华视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23538号“HI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2137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包装盒、授予销售商的证书照片;

  2、公司装潢、办公用品照片、赠送礼品照片;

  3、会议现场照片、宣传手册等资料;

  4、微信公众号及网络新闻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华创视讯”、字母“hitry”及图形组成,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视电话、扬声器、放映设备等商品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电子摄像机、中央处理器(CPU)、信号遥控电力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734437号“华创视讯hi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创视讯hitry及图 227344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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