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截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3179号“蓝领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818589号“蓝领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57735号“蓝领信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和构成文字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三、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文字、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气象信息;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无形资产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气象预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气象信息;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无形资产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蓝领贷”构成,其中“蓝领”一般指“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贷”即“借贷、贷款”的意思。该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