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10309号“M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094380号“米家 MIJIA”商标、第6128828号“米嘉 MIJIA”商标、第82775385号“MEIJIA”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