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和世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康信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007089号“一呀汉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88439号“一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一呀汉语”与引证商标“一牙”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