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智能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之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2443号“智能方FZHINE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463865号图形商标、第18472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