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迈康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3352号“酒友知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显著性明显增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可认读为“酒友知己”,其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